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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外资外贸增长的若干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20-04-13    来源: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和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区外资外贸企业的双重冲击,有效提升利用外资质量,扩大对外贸易规模,加快推进我区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开展外资外贸三年突破计划,制定若干政策如下。

  一、外资企业奖励

  第一条外资到账奖励

  新设外资企业年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达到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含)以下的,按照每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达到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按照每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含)以下的,按照每100万美元给予4万元人民币奖励。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

  第二条增资扩产奖励

  现有外资企业利用外资进行增资扩产的,根据实际到位外资增资额500万美元(含)以下的,按照实际外资增资到位额的3‰给予奖励;实际到位外资增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外资增资到位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起点为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外籍高端人才奖励

  对在经开区内年实际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的外籍高端人才(税后个人年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的外籍员工),在经开区实际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提前备案并经认定,给予当年上缴的个税区级实际留成部分50%的等额奖励。

  第四条服务业企业及研发机构奖励

  对进入经开区内的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文化、教育、商务、旅游、医疗健康、科技服务、工程设计等服务业领域的首家外资独立法人企业或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且年实际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独立法人企业,提前备案并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对在经开区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且其中60%以上用于研发投入及相关活动,具有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和研发项目,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机构总人数不低于80%的研发机构,提前备案并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中介招商奖励

  招商引资中介(含自然人)成功引进外资企业在经开区新设具有独立法人企业的,提前备案并经认定,按照新设企业工商设立之日起12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起点为1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二、外贸企业奖励

  第六条特殊年度奖励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和中美贸易摩擦对经开区外贸企业的影响,对2020年出口额达到基数(2019年度全年出口实际)的外贸企业给予奖励。年出口额在100-200万美元(含)以下的外贸企业奖励2万元人民币;年出口额在200-1000万美元(含)之间的外贸企业奖励4万元人民币;年出口额在1000-2000万美元(含)之间的外贸企业奖励8万元人民币;年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奖励10万元人民币。此项奖励仅限2020年度享受。

  第七条扩大出口奖励

  对年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出口额超出基数(上年度全年出口实际)的增量部分,每增加1万美元奖励企业200元人民币,奖励起点为1万元人民币。

  对年出口额达2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企业(约定企业除外),出口额超出基数(上年度全年出口实际)的增量部分,每增加1万美元奖励企业100元人民币,奖励起点为1万元人民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物流补贴奖励

  对年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额外奖励物流补贴2万元人民币;对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额外奖励物流补贴5万元人民币;对年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额外奖励物流补贴1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外贸人才奖励

  对年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高管及相关业务人员(由企业自行认定,不超3人)给予其当年上缴的个税区级实际留成部分100%的等额奖励。

  第十条市场开拓补助

  参加境外贸易展会的企业(两年内无出口实绩企业除外),提前备案并经认定,经开区给予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补助,全年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如同一企业参加同一展会已获省、市相关政策补助,则不重复享受。

  三、附则

  (一)本政策相关奖励适用范围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的的企业。其中,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增资中的外资额度及外贸企业实现的年度出口额以经开区认定的数据为准。

  (二)申请奖励的企业需遵纪守法、合规经营,如有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或存在骗税、欠税、征信不良等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企业在享受奖励或补贴期间,如有上述行为,撤销认定资格,退回所得补助。

  (三)此政策中所涉及的新设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或现有外资企业增资中的外资部分应为美元或等值货币。

  (四)本政策中相关条款与经开区其他政策文件如有重复,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本政策由经开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六)本政策有效期三年,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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