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大做强总部经济及特色楼宇经济,打造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现代服务业及新技术、新经济产业集聚区,进一步增强区域辐射带动能力,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现结合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若干政策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所指楼宇是指在经开区内开发的商务商业楼、城市综合体、科研楼(含科技孵化器)等楼宇建筑,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经开区投资促进局提前备案并经认定的,用于总部经济及特色楼宇经济的区域或楼宇;
(二)开展现代服务业及新技术、新经济相关业务的楼宇;
(三)地面上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并且商务办公面积占地面上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商务楼宇;
二、适用对象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楼宇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
(二)在经开区楼宇内注册设立,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经开区范围内的企业;
(三)房地产企业除外。
三、总部经济政策
第一条总部企业奖励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行业内前10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经开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财务、运营、营销等总部或区域总部机构,在经开区年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提前备案并经认定,享有如下支持政策:
1.租金补贴。在经开区内租用楼宇的企业,从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给予企业20万元的租金补贴,年创税收每增加100万元,相应增加5万元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
2.购建补贴。在经开区内购建自用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企业,按每平方米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税收奖励。企业设立后三年内,按企业年缴税额度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企业当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30%、50%的等额奖励。
4.个税奖励。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需经经开区认定,最多不超3人)给予个税奖励,奖励额度等同于该人员当年上缴的个税区级实际留成部分总额的100%,奖励年限为三年。
5.其他事宜。对总部机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另行制定其他支持政策。
四、楼宇经济政策
第二条楼宇企业奖励
对新引进金融服务、工程设计、电子商务、咨询服务、生命健康、会展及文化旅游、高端商务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及新技术、新经济产业企业,在经开区年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提前备案并经认定,享有如下支持政策:
1.租金补贴。在经开区内租用楼宇的企业,从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给予企业5万元的租金补贴,年创税收每增加100万元,相应增加3万元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
2.其他事宜。对于税收贡献特别大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
第三条企业集聚奖励
1.产业集聚奖励。对引入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企业达到10家以上且办公面积占楼宇办公面积50%以上的楼宇,授予当年度专业特色楼宇称号。其中,对在经开区当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专业特色楼宇,提前备案并经认定,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机构当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5%的等额奖励。对在经开区当年纳税总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专业特色楼宇,提前备案并经认定,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机构当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10%的等额奖励。次年起在前一年的基础上纳税总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可继续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2.一般集聚奖励。对在经开区当年纳税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一般集聚性楼宇,提前备案并经认定,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机构当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10%的等额奖励。次年起在前一年的基础上纳税总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可继续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第四条提升服务水平
1.开通绿色通道。从区外引进楼宇的年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提前备案并经认定,开通该企业在经开区内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2.加大金融支持。加大对商务楼宇运营机构及入驻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推荐金融机构优先安排授信。
3.深化企业服务。为入驻楼宇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扶持的各类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积极为企业争取各级政策与资金支持。
五、附则
(一)本政策中的奖励资金从每年经开区产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
(二)申请奖励的企业或机构需遵纪守法、合规经营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经开区纳税义务。申请时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费用必须如数全额退回并纳入不诚信名单。企业享受奖励或补贴期间,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撤销认定资格,退回所得补助。
(三)本政策所指的年纳税总额包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四)本政策中的总部经济政策和特色楼宇经济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五)本政策中相关条款与经开区其他政策文件如有重复,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经开区原有企业进行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按新引进企业给予补贴。
(七)本政策中的补贴、奖励资金的申报由经开区投资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核算补贴、奖励金额报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兑现。
(八)本政策由经开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九)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10日